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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開放金門縣民借閱圖書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開放金門縣民借閱圖書辦法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金門縣民(以下簡稱縣民),資源共享,開放金門縣民得入館閱覽並提供紙本圖書外借之服務。

第二條 服務對象:為年滿十二歲以上且戶籍所在地為金門縣之縣民。

第三條 辦證手續:縣民得填妥本館借書證申請表後,持雙證件至服務櫃台辦理借書證,核可後憑本人借書證於流通 櫃台辦理借書作業,辦理外借前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整,由本館開立收據,於限期內將所借之書籍歸還本館者,憑收據無息退還全額之保證金,若有逾期必須繳清罰款後,方可退回保證金, 若遺失或損壞借書證,須繳重製費用新台幣200元整。

第四條 縣民每人借書總數與期限,與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4條第4項相同(本館遇有清點、整理或改編時,可隨時通知縣民歸還所借圖書)。

第五條 縣民借書逾期未歸還之罰則,與本校在學學生相同(詳見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五條及第七條)。

第六條 縣民入館閱覽或借書,須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否則本館得停止其入館閱覽及借書之權利。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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