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規劃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規劃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年5月25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訂定
102年3月26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規劃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出版品,係指以本校之經費,或以本校之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第 三 條 為統籌全校出版品管理事宜,設置「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規劃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書館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通識中心主任、進修部主任、體育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及主任秘書共同擔任委員,均為無給職;每年至少召開乙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綜理會務並負責召集委員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圖書館指定專人擔任,平時統籌辦理本校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電子檔繳交、贈送、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但有關電子檔繳交、贈送、寄存、銷售等事項,得依實際需要授權各單位辦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