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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典藏圖書資料,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借閱手續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二條 本館典藏資料之借閱採行開架式,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可憑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圖書資料等。進入書庫人員須服裝整齊,並嚴禁吸煙及進食。本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三十分。

       二、週六、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國定假日、校慶日等不開館。

       四、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五、遇有緊急、特殊狀況時,本館得事先公告後,變更開館時間。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借書,應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辦理;學生借書,應憑學生證辦理。

第四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借書冊數、期限及預約方式如下:

       一、專任教師、教官等,每人借書總數三十冊,期限三十天,得續借二次,每次期限三十天。

       二、兼任教師每人借書總數十冊,期限三十天,得續借一次,期限二週。

       三、編制內職員工、約聘僱行政人員(含研究助理)、研究生每人借書總數二十冊,期限三十天,得續借一次,每次期限三十天。

       四、大學部學生每人借書總數十五冊,期限三十天,得續借一次,每次期限二週。

       五、讀者欲借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透過網路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公用目錄線上向本館辦理預約,並於本館寄發「預約書到館保留期限通知單」電子郵件五天內辦理借書,逾期不予保留外,並累計其爽約紀錄,每學期爽約滿三次,停止其預約權一個月。

       六、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在期滿前三日內或到期日當天到館或透過網路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公用目錄線上辦理續借;續借期間另有他人預約時,將不得再續借。

       七、讀者線上預約之圖書,將於該書歸還本館後翌日凌晨起每日發送E-mail通知到館取書,倘於五次通知後仍未到館辦理借出,則將圖書上架或轉給下一位預約順位之讀者。

第五條 讀者借閱館藏資料未如期歸還者,每冊每逾一日須課以新台幣五元之滯還金(寬限期三日不罰,逾期超過三日以上者,寬限期之滯還金併入累計;閉館日不計入逾期天數),並暫停其借書權利,至歸還圖書,並繳清滯還金為止(未滿二十歲者得選擇繳交滯還金或以愛校服務折抵,每小時可折抵之金額依學校工讀標準計算,服務時數最少為三十分鐘。),罰金以不超過圖書定價二倍為原則,查得現價及定價者,中文書上限為二千元;外文書上限為三千元。倘讀者於閉館時,利用自助還書箱進行還書,則還書日期之認定以前一開館日為還書日。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原因,致無法如期還書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則相關逾期日數不計算逾期滯還金。

第六條 本館遇有清點、整理或改編時,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歸還所借圖書。

第七條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及缺損情形,借書人應賠償相同資料乙冊(件),如有新版本,則以新版代替之;並繳交圖書處理費每冊(件)一百元。

       若因絕版無法購得,則以本館購買該書之價格(即登錄價)五倍賠償之。無登錄價者,中文圖書賠償二千元,外文圖書賠償三千元。成套圖書遺失其中單冊,應照全套書籍賠償。

第八條 不得在館藏資料上任意圈點、批註、折角或塗抹,違者暫停其借閱權二週。借閱或使用時若已發生上述情事,應立即向館員說明。累計二次停權紀錄者,該學期不得再借閱資料。

第九條 教職員工離職或出國進修,學生畢業離校或休、退學,均應悉數歸還借閱之資料,並繳清逾期滯還金,否則不得辦理離職(校)手續。

第十條 下列資料僅限於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一、字典、辭典、百科全書、人名錄、圖書目錄。

       二、年報、年鑑、博碩士論文、公務用書、樂譜、地圖、圖片、報紙、學術性期刊、當期一般性

               期刊、 合訂本期刊。

        三、手冊、指南、索引、摘要、統計資料、立體資料、珍貴圖書。

        四、縮影資料、CD唱片、雷射影碟、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光碟、多媒體組件等非書資料。

        五、尚未分類編目之圖書。

        六、教授指定參考書。

第十一條  專案圖書限以系所為單位,憑單位主管證明文件,始行借閱,借閱總數五十冊,期限與專案

               時間相同。

第十二條  讀者遇雙重身份者,應自行擇一種身份申請借書,不得重覆。

第十三條  借書人應本人持證,親自辦理,不得轉借或交換,如經查知持他人證件借閱資料或將證件借

                與他人者, 一經發現,除追還當時所借館藏外,並取消雙方借閱權二週。冒用他人名義借書

                而使本館圖書遭受損失時,應由持證人負責賠償,並取消借書資格。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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