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管理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2 日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管理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特依據行政院「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立金門大學出版品,指以本校之經費,或以本校之名義(含院、系、所、中心等單位)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第三條 本校委由圖書館統籌辦理本校出版品之編號申請、基本形制管理、電子檔授權利用,以及政府出版品指定分發寄存、展售門市之寄送等管理事項。

第四條 各單位發行出版品前約 14 個工作天,應填具相關申請表,並檢附出版品封面、書名頁、版權頁、目次頁、摘要、序言等資料電子檔逕送圖書館,俾便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等, 待取得以上之編號,始得印製。

第五條 各單位已申請編號之書刊,因故未印行者,該編號應予作廢,不得再行使用,但應將未出版之原因函知圖書館,轉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

第六條 各單位出版品應於出版後一週內,並提送本校典藏、寄存及展售所需之冊數,委由圖書館寄送至政府出版品指定分發、寄存單位及展售門市,所需郵資由各出版單位支付。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