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志工服務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志工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圖諮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5日圖諮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

(一)增進個人自我了解及自我探索之能力,進而促進自我成長。

(二)充分運用學校之人力資源,協助本館館務之推動。

(三)藉由自願服務工作人員之參與,推廣圖書館及資訊利用教育。

(四)建立學生回饋社會之信念,豐富人生經歷。

二、資格條件:

(一)凡為以下身分對象均得申請為本館志工:

      1.本校現任教職員工、(離)退教職員工及畢業校友。

      2.本校在學學生。

      3.金門縣縣民。

      4.其他身份(需經圖書館館務會議評選通過)。

(二)具服務熱忱,有責任心、無不良嗜好者。

(三)符合本館需求,並能接受本館指派工作者。

三、服務項目:

    由本館同仁依志工之專長,及本館實際需求分派,並需接受教育訓練後方

    可服務。

(一)協助借、還書服務、館藏資源使用指引與諮詢。

(二)協助圖書與期刊加工、上架及書庫整理。

(三)環境維護、館舍美化與導覽。

(四)其他協助事項。

四、服務時間:

(一)於本館開放時間內,依志工志願來館服務時間,與本館實際需求,適時給予適當之分配安排。

(二)每次服務時間至少2小時,每月至少6小時。

(三)志工若臨時因故無法到館服務,需事先告知本館。

五、召募及服務:

(一)本館於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經由張貼公告、刊登網頁等方式公開召募志工,意者可親自或通訊報名申請。志工服務以4個月為一期,每期服務基數以30(含)小時為原則。

(二)凡經由本館錄取者,需經6小時試用,試用期滿經單位主管確認後,合格者頒發志工服務證,正式成為圖書館志工。

六、志工權利與義務:

(一)志工權利

     1.志工憑服務證,可享有與本校編制內職員工同等借閱權利,其借閱規則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服務證有效期自發證日起4個月。

     2.受邀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訓練、聯誼和各類活動。

     3.志工累計服務時數達30(含)小時以上者,得向本館申請發給志工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給予

       下列獎勵:

      (1)服務證有效期延續6個月。

      (2)贈予影印卡1張及頒發榮譽志工感謝狀乙紙。

      (3)服務證有效期間享有原可借閱冊數,再加5冊之借書權利。

      (4)如為本校在學學生,表現特殊優異者,專案報請獎勵,並可優先遴選為本館工讀生(本校學生如有修習服務教育者,可開立服務證明)。

(二)志工義務

         1.志工為無給職。

         2.志工服務時間應配掛志工服務證。

         3.志工應遵守本館各項規章之有關規定,共同維護志工之榮譽。

         4.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5.服勤時不遲到早退,如臨時因故無法到館者,應告知本館,或另擇時段調班,以利本館人員管理及業務推展。

         6.志工須參加本館舉辦之各項活動職前教育訓練,不得無故推託。

         7.終止志工工作時需繳回志工服務證,所享權利亦一併終止。

七、志工資格之喪失:

(一)志工服務期間,若有下列情形,經單位主管確認後,本館得取消其志工資格,註銷並收回志工服務證,所享權利亦一併中止:

      1.服務期間無故不到勤達3次以上者。

      2.工作表現態度不佳者。

      3.違反第六條志工義務或本館相關規定者。

      4.行為不良影響館務運作,或有損本館榮譽者,除取消其志工資格,如

         涉有其他法律責任並依法究辦。

(二)因上述事由,喪失志工資格者,於半年內,不得參加本館志工徵選。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相關辦法辦理。

九、本辦法經圖書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