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館藏報廢作業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館藏報廢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金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淘汰已逾時效、無參考或典藏價值、破損致不堪供讀者閱覽之館藏資料,以維持館藏圖書品質,依據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圖書館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印刷資料與非印刷資料,合乎本要點各項報廢原則者,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

三、報廢原則:

(一)印刷資料(入藏時間達本校財產規定使用年限以上者,含圖書、期刊、參考書與其他型式之實體資料。)

  1. 圖書
    1. 缺頁、破損、不堪使用、無法重新裝訂或資料破損其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置費用,且於市面上可再購得者。
    2. 以其他形式如電子版本、微縮形式典藏或經由網路資源可取得全文,且該紙本形式之資料已不具參考保留價值者。
    3. 舊版圖書,內容已被館藏新版圖書涵蓋者。
    4. 內容已陳舊過時,不具參考利用保留價值者。
    5. 違反著作權法者。
    6. 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者。
    7. 休退學或畢業學生如未經正常離校手續即離校,其外借圖書經聯繫仍未能歸還者。
    8. 館藏資料經多次全面盤點,仍無法尋獲者。
    9. 盤點結果下落不明或讀者協尋之圖書資料,一年內經三次(含)以上追查後,仍無法尋獲者。
    10. 超過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11. 圖書經淘汰者,其附件一併淘汰。
  2. 期刊
    1. 非裝訂期刊:達使用年限且不具參考保留價值之非裝訂期刊。
    2. 裝訂期刊:以其他形式如電子版本、微縮形式典藏或經由網路資源可取得全文者,且該紙本形式之資料已不具參考保留價值者。
    3. 符合圖書報廢原則之期刊資料。
  3. 參考書
    1. 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版資料者。
    2. 已有彙編本或電子版形式可供取代之單本索引、摘要、書目等。
    3. 館藏資料經多次全面盤點,仍無法尋獲者。
    4. 盤點結果下落不明或讀者協尋之圖書資料,一年內經三次(含)以上追查後,仍無法尋獲者。
  4. 報紙

報紙保留半年。

(二) 非印刷資料(含視聽資料、電子資源等數位資料)

  1. 視聽資料
    1. 聲音影像模糊不清、跳動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2. 無法配合視聽器材使用者。
    3. 有其他媒體形式可取代者。
    4. 喪失時效性及保存價值者。
    5. 資料遺失已依價辦妥賠償手續者。
    6. 館藏資料經多次全面盤點,仍無法尋獲者。
    7. 盤點結果下落不明或讀者協尋之圖書資料,一年內經三次(含)以上追查後,仍無法尋獲者。
  2. 電子資源
  1. 電子資料庫使用率過低或有其他系統介面可供取代者。
  2. 離線電子資源之內容不具參考價值者。
  3. 離線電子資源毀損不堪使用者。
  4. 已停訂無法使用者。
  5. 系統因故已永久無法再連線者(如出版商宣告倒閉等)。

四、報廢程序:

(一)篩選:檢視擬報廢館藏是否合於本要點所列報廢原則之規定。

(二)公告:每年五月、十一月於本館網頁公告擬報廢清單十日以周知讀者,確定無參考利用價值後,得造館藏報廢清冊。

(三)審核:印製館藏報廢清冊,依本校財產管理程序簽會有關單位後辦理報廢。

(四)銷毀:館藏報廢清冊奉核准後,聯絡總務處事務組處理廢品。

(五)銷帳:奉准報廢之館藏資料,依財產毀損報廢申請單及報廢清冊分別於本校總務處財產管理系統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註記銷帳。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